刑拘吸烟者只是法律的间歇性显灵 - 健康之初


刑拘吸烟者只是法律的间歇性显灵

核心提示:我们必须先明确的一点是,拘留这10名人员是有法律可依的。最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2009年8月20日,国家公安部也曾下文要求“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行政拘留5日”。

  7月23日,河北枣强县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县网吧逐一进行检查,并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燕赵都市报》7月28日报道)

  我们要说声:“倒霉的孩子!”

  我们必须先明确的一点是,拘留这10名人员是有法律可依的。最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2009年8月20日,国家公安部也曾下文要求“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行政拘留5日”。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刑拘吸烟者这件事情,又会引起许多人不同的看法,甚至是质疑?问题就出在虽然对在特定的公共场合吸烟我们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但是执法者知道,被执法者也模糊知道一点,但我们几乎很少去认真执行。看见在公共场合吸烟,能出来个人劝下就很是认真执行规定了,连罚款都很少。出门坐火车,还专门给你开辟出吸烟室让你过瘾,所谓的吸烟室也就是车厢连接部而已,大约也算是“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但似乎还没有警察突然冒出来说:“对不起,我是警察,你在危险场所吸烟,你被拘留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无论是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被执法者的角度来说,矛盾双方从心里就根本没认为这也是一条法律,“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了,一身骄傲”, 你好,我也好,大家一起笑红尘而已。

  枪入库,刀入鞘,马放南山,这个禁烟的法律就安静地被放在库房一角,结满蛛网,生出铁锈。直到7月23日,枣强县突然想起库房里还放着这么一件法律武器了,一下就拘了10个,不管是拘的人,还是被拘的人,或者是站在一旁看热闹的人都一下子目瞪口呆,后边儿还不断有看热闹的人挤进来,边挤边喊:“干吗呢?前边儿这是干吗呢?”有好事的人就告诉他:“嘘——别喊了——这是吸烟被拘留了……”话还没说完,这位就挤进来了,再看,嘴巴上竟然还叼着一根香烟……

  意见不统一,只是因为太过突然。法律除了威慑的作用,还有日常管理的作用,初一没按法律办事,一直到大年三十都没按法律办事,冷不丁抽出六月十二这天要按照法律办事了,这不是法律的权威,至多是法律的唬人。

  我们更关心的,是从今而后,枣强县还能不能一直按照这个法律条款来办事,能,枣强县就成全国依法禁烟的样本模范,不能,今天拘留这十个人的意义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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