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 症结何在? - 健康之初


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 症结何在?

核心提示: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宣判,方舟子遇袭案的幕后主使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半月,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拘役五个半月至一个半月不等。

  【背景】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宣判,“方舟子遇袭案”的幕后主使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半月,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拘役五个半月至一个半月不等。

  对“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认定,被害人科普作家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财经》杂志科技编辑方玄昌有异议。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代理律师彭剑解释说,一审时,方舟子由于不认可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快审快判,未能亲自到庭,方玄昌则参与了庭审。

  彭剑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说,两位被害人不认可检方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坚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他说,肖传国所雇的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尤其方玄昌被袭时头部动脉被打破,失血过多,显然行凶的目的是取人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寻衅滋事。

  而被告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也对这个罪名持有异议。据新华社报道,肖传国在法庭上表示,他对寻衅滋事罪名不太理解,会考虑上诉。其他四名受雇行凶的被告人则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雇凶伤人最终仅判处五个月拘役,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合适,量刑是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方舟子遇袭案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可能是有关方面过于强调办案速度,影响了证据的质量。该案“闪电式审理”,可能是相关部门迫于各方压力的结果。如果能假以时日,收集证据、缜密论证,“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对此一审判决,吴丹红也感到“很意外”,并表示,以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而论,“应该是量刑过轻的”。吴丹红认为,肖传国等人被诉“寻衅滋事”,可能是检方“在很难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又迫于压力不得不诉时做出的某种妥协”。

  首先,寻衅滋事的罪名或可斟酌。吴丹红指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比较牵强”。因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显然肖传国不是”。

  而故意伤害罪不存在轻伤未遂。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则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重伤意图非常明显,即使因客观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但要以故意重伤罪(未遂)起诉定罪,证明重伤意图的证据应比较充分。就肖传国雇凶伤人一案看,方舟子尽管受到攻击,但并没有构成轻伤。吴丹红推测,这可能是检方未能出示明显的证据,以证明肖传国的重伤意图。

  对方舟子所称应定肖案定“故意杀人”,吴丹红认为“证据也不充分”。他表示,方的个人见解未必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从检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显然都不承认是故意杀人,只说“教训一下”,让方住两三天院。

  其次,就量刑轻重来看,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属于刑罚中较轻的处罚。

  如果肖传国最终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在此前提下,判处其五个月拘役并没有问题。但是,吴丹也指出,将肖传国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的重伤(未遂),“还是可能的”,“但这需要更多的证据”。

  在谈到对案件神速告破并宣判的看法时,吴丹红表示,从立案到起诉再到审判,案件审理过程实在是“太快了”,表现出了“从来未有的高效率”。效率当然重要,但不能为了所谓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和论证。吴丹红指出,如果方舟子和方玄昌吁请抗诉,在未来的二审中,检察院或可以量刑畸轻抗诉,该案二审或有望改判。

  对各路媒体纷纷发声,点评该案一审结果,吴丹红表示,这是近些年来舆论和司法博弈的延续,“未必是坏事”。一方面,希望媒体来监督司法不公,但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媒体审判。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前者或许更为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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