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问题食品应主动召回
本月10日从省质监局了解到,继汽车和家电召回办法之后,主管部门又把焦点锁定食品领域。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根据此办法,我国将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其中明确如果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将负起召回责任。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明确提出,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根据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进口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出口方面,如果出口食品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进口食品很少用空运,一般会用较便宜的海运。而海运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容易滋生食品安全问题。记者查阅今年1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名单,共有来自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70批次产品上榜,包括大肠菌群超标、违规使用核黄素等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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