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不是犯罪的护身符 - 健康之初


艾滋病不是犯罪的护身符

核心提示:这些携带艾滋病的违法人员被警方“屡抓屡放”,原因是省内没有适合艾滋病人的关押场所。犯罪分子携带的艾滋病毒竟成了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据中国江西新闻网报道,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犯罪一直是让江西省有关部门头痛的事情,因为抓了他们后由于没有地方关又得放,导致这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现在不同了,只要是犯罪了,不管是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都有法可依、有监狱可关。被南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的抢劫犯、艾滋病毒携带者徐某,已经于2006年8月底被送往监狱。

  这些携带艾滋病的违法人员被警方“屡抓屡放”,原因是省内没有适合艾滋病人的关押场所。犯罪分子携带的艾滋病毒竟成了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面前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必须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国务院《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的诊治,不得拒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由接收医疗机构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应当予以隔离治疗,由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应当由政府买单。

  国家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规定是有的。这样看来,导致艾滋病小偷“屡抓屡放”的“护身符”并不是因为身上所患的艾滋病,而是某些部门怕花钱,嫌麻烦。这种有法不依,抓了再放,视法律法规做儿戏的做法,严重影响当地的法治环境,对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的姑息纵容,并不利于“艾滋病”的控制和防治,一错再错的把他们简单推向社会,更是对市民的不负责,不尊重。

  笔者对这里面隐藏的对艾滋病人变相歧视先不说,单单这种“法外开恩”的做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贻害就不小,它导致艾滋病违法者更深的陷入泥潭,使艾滋病违法者得出违法也不会受到惩处的假象,艾滋病违法者会认为法律对艾滋病人没有威慑力,以为“得了艾滋病,警察就不敢抓了,就是犯罪也不会有事”,由此一而再,再而三的作案,最终在犯罪的道路越滑越远。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是被古今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真理,也是一个负责任,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的标准,保障了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是人民安居乐业灵丹妙药,因此,随着省内第一例被依法收监的艾滋病犯罪分子的伏法,别再让犯罪分子披上艾滋病毒的“护身符”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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