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 首先纠正血流障碍 - 健康之初


心律失常 首先纠正血流障碍

核心提示:《共识》中强调,心律失常发生时首先要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当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如进行性低血压、休克、急性心衰等,会继续快速恶化而危及生命。

  心律失常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一般建议就近医治,所以广大基层医生更需要明确心律失常的处理原则。近日由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发布了《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此《共识》涵盖了临床常见的13种心律失常急诊情况,以基层医务人员为主要对象,为心律失常急性期的正确处理提供了详尽的指导。

  《共识》中强调,心律失常发生时首先要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当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如进行性低血压、休克、急性心衰等,会继续快速恶化而危及生命。此时应“先救命、再治病”,尽可能高效率地救治,以免贻误抢救时机。对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快速心律失常,尽早电除颤或复律;对缓慢心律失常,要尽快给予临时起搏治疗。而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者,可在综合病史、查体和辅助检查的情况下给予恰当处理,但仍应以安全为主。

  心律失常的处理不能仅着眼于其本身,更需考虑基础疾病及诱发因素的纠正。多种疾病和诱因都可导致心律失常的发生,在心律失常紧急救治的同时不可忽略对这些病因的诊治,要做到标本兼治。对这些基础疾病的紧急处理孰先孰后,应参照相应的指南进行。如低血钾、酸碱平衡紊乱、甲亢等,给予纠正诱因后,心律失常通常会得到控制。而st段抬高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室早时,应优先进行血运重建,降低发生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的风险,而不应为处理室早而延误血运重建。

  在最初处理心律失常时,就应该衡量可能的获益与风险比,使病人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恶性心律失常,应以挽救生命为主要目的;而对非恶性心律失常,则需预防心律失常复发,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也要减少治疗的副作用,同时防止过度治疗。对于不易复律的心律失常,则可判断清楚后,给予改善症状的处理。在药物治疗时,仍应坚持安全为主,但要注意一些抗心律失常药物的促心律失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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