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妊娠期间的治疗 - 健康之初


红斑狼疮患者妊娠期间的治疗

核心提示:  以往临床上对SLE妇女认为妊娠会给其带来生命之虞,采取一旦妊娠就终止妊娠的措施,由于患病妇女迫切要求生育和近年来监测与治疗手段的改进,采取病情缓解半年以上者允许其妊娠,可明显降低母儿的死亡率,SLE妊娠中流产,早产,死胎及胎儿生长受限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群,胎儿丢失是正常人群的2~3倍,这是内科与产科领域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治疗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监测疾病活动性并对有病情活动性的患者进行治疗。产妇应在每个孕期进行疾病活动性评价,如果有活动性病变监测频率应该增加。监测的内容应包括:

  (1)物理检查,包括测血压;

  (2)肾功能——尿液分析,血清肌酐浓度,24小时尿蛋白检测;

  (3)全血象检查,抗DNA抗体滴度和补体水平检测;

  (4)盆腔超声检查监测胎儿的发育情况;

  (5)抗SSA、抗SSB抗体和心磷脂抗体检测(在妊娠开始时进行)。

  对于有血清活动增加证据而仍无症状的孕妇应该更加强监测。但不要因为单纯的血清学检查异常而增加治疗。

  一般治疗

  避免过度劳累,卧床休息,尤其需要避免日晒,防止受凉感冒及其他感染,注意营养及维生素的补充,以增强机体抵抗力。

  生育指导

  SLE对母婴双方均有极大危害,因此SLE病人须注意避孕,须应用工具避孕,因药物避孕可激发血管病变,因而禁忌,在病情缓解半年以上或在控制期才允许怀孕;活动期和有明显心肾功能损害者应作疗病流产,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者最好在缓解期做输卵管绝育术。

  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用于治疗SLE的药物可能会通过胎盘而引起胎儿伤害。因此,在给孕妇治疗的时候必须反复衡量治疗的风险、利益和SLE病情活动危险之间的利弊得失。

  (2)妊娠期的肾炎需要特殊的照顾,因为它可能引起病情加重,并与先兆子痫相混淆。

  (3)对抗磷脂抗体的产妇进行综合治疗十分重要,因为它存在死胎和低出生体重胎儿的危险。

  选择药物时应注意:

  (1)可引起妊娠失败的药物例如环磷酰胺和甲氨蝶呤应该避免使用;

  (2)抗疟药理论上对胎儿有影响,但是文献没有报道过。因此,羟氯喹可能用起来安全;

  (3)非甾体抗炎药是安全的,但是必须在妊娠的最后几周停用(以促进动脉导管的闭合);

  (4)强的松是安全的,因为除罕有新生儿肾上腺的抑制发生外,没有发生过胎儿缺陷的报道。皮质激素对产妇的不良反应可能可以通过低盐饮食(以防发生体重增加和高血压)、运动(以防骨丢和忧郁症出现)和补钙(以防骨质疏松)来控制;(

  5)硫唑嘌呤可谨慎地使用。

  有明显狼疮肾炎的患者应该用大剂量的强的松,并适当选用抗高血压药物(如肼苯哒嗪,甲基多巴,钙通道阻滞剂,但应避免使用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或一些ß-受体阻滞剂)。出现血小板减少时应积极寻找原因,包括抗血小板抗体,毒血症以及抗磷脂抗体。治疗包括大剂量强的松和静脉输入免疫球蛋白。

  对抗磷脂抗体阳性的患者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抗磷脂抗体阳性患者必须用肝素(10,000~12,000IU,bid,尤其是在第12周到第32周)皮下注射,加用小剂量的阿司匹林(81mg/d)。

  (2)如果肝素和阿司匹林治疗不能预防流产,应该在下一胎试用静脉输入免疫球蛋白(0.4 g/kg/d,每月连续5次)。

  (3)如果静脉输入免疫球蛋白不起效,再下一胎可试用强的松(20~40mg/d)和小剂量的阿司匹林。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的患者应该通过超声仪在妊娠早期仔细监测,并且,在20周开始监测胎儿的心率。有静脉内血栓形成病史的妇女应该行抗凝治疗几个月直到分娩。

  产科处理

  (1)孕期监护:按高危妊娠处理,校正孕周,常规胎儿监护,包括胎动,胎心监护,妊娠晚期则行胎儿生物物理学评分。

  (2)分娩时处理:要行干预性早产时,须先行羊膜腔穿刺,抽羊水测L/S比值,同时将地塞米松10mg注入羊膜腔,促胎儿肺成熟,L/S≥2,可及时终止妊娠,单纯SLE并非剖宫产指征,宜按照病情个别考虑,应用低位产钳以缩短第二产程或做选择性剖宫产。

  (3)免疫抑制剂应用:为了避免产时或产后SLE病情加重,临产开始泼尼松(强的松)剂量加倍(不超过60mg/d),并加用氢化可的松100mg静滴,持续至产后2~3天,产后2~4周起逐渐减少泼尼松用量,严重肾型SLE伴大量蛋白尿,产后加用环磷酰胺800~1000mg静滴,每4周1次或加用硫唑嘌呤50mg/d口服,肝脾大,血小板进行性下降者,长春新碱2mg/周,静滴。

  (4)母乳喂养问题:因泼尼松可通过乳汁排出,产后不宜哺乳,雌激素可诱发SLE活动,不能用以回乳。

  预后

  SLE患者预后差,10和20年的成活率分别只有75%和50%(Jacobsen,1999)。

  以往临床上对SLE妇女认为妊娠会给其带来生命之虞,采取一旦妊娠就终止妊娠的措施,由于患病妇女迫切要求生育和近年来监测与治疗手段的改进,采取病情缓解半年以上者允许其妊娠,可明显降低母儿的死亡率,SLE妊娠中流产,早产,死胎及胎儿生长受限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群,胎儿丢失是正常人群的2~3倍,这是内科与产科领域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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