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概念易混淆, “乙肝” 危害无限放大 - 健康之初


三大概念易混淆, “乙肝” 危害无限放大

核心提示:乙肝歧视的原因是什么?从法律法规层面,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可能造成乙肝歧视的?病毒性肝炎≠强制管理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也有分类,病毒性肝炎≠乙肝。

  为何社会民众对“乙肝”二字如此恐惧?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乙肝”的传染途径被定性为“消化道”传播?社会上常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征人吃饭,他们为何要暴露隐私,为征得一陌生人共进午餐或晚餐?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社会对“乙肝”的误读,而其中三大概念的混淆,往往是造成误读的直接原因。

  传染病有分类:病毒性肝炎≠强制管理传染病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编辑提示:病毒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也有分类:病毒性肝炎≠乙肝

  根据2010年5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其详细说明何为“病毒性肝炎”——

  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

  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

  编辑提示:乙肝仅属病毒性肝炎的一种。

  传染途径不同,乙肝病毒传染≠消化道传染

  现已明确,肝炎病毒至少有五种,包括甲肝、乙肝、丙肝、丁肝和戊肝。不同类型的病毒性肝炎,其传染途径也不一样。甲、戊型肝炎是经消化道传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病从口入”。但是,乙、丙、丁型肝炎不是经消化道传染,主要以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和医源性传播。

  之所以民众误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餐或接吻会传染,其实是混淆了传染途径,只有当“健康者口腔中有粘膜破损、牙龈出血、口腔炎症等口腔疾病”时才有可能被传染,这这种传染也是一种间接的血液传染,并不是消化道传染。

  编辑提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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