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爱情的关系 - 健康之初


婚姻,与爱情的关系

核心提示: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等特点;爱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心理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具有感性、随意性、隐私性、易变性、尤其是多样性等特点。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等特点;爱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心理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具有感性、随意性、隐私性、易变性、尤其是多样性等特点。

  婚姻与爱情,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多少年来一直是人们尤其是女性议论的老话题。当然,近些年来,它们也成为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报刊上与此相关的讨论很多,主要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婚姻基础的讨论

  有4种意见。

  第1种是爱情基础论(唯一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婚姻关系建立、存续、发展和解除的根本依据,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所谓以爱情为基础,就是双方的爱慕在婚姻中有最后决定权。在社会主义婚姻中,爱情只能是“唯一”的基础,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基础。

  第2种是两个基础论。即爱情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在性格、品行、体态、志趣等方面互相爱慕的心理情绪。由于现阶段分配制度造成人们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直接决定了现阶段的婚姻基础除了爱情因素之外,还不能排除“一切经济考虑”。爱情还不可能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它只能是基础之一,经济因素是现阶段婚姻基础的重要成分。

  第3种是多基础论(混合基础或综合基础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基础是两性结合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它们不是由当事人个人“自由决定”的,而要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婚姻基础各不相同,但无论在哪个阶段,大多数男女选择配偶的条件或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的是:性爱或爱情的因素,如容貌、体态、风度等;经济或物质的因素,如财产、工资等;政治的因素,如出身、职业、级别等。同时,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

  第4种是“前提基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基础应该是体现社会两种再生产职能的物质关系,而爱情作为一种精神关系,不能不是决定于物质关系的第2位因素。因此,物质关系是婚姻的社会本质和根本前提,由此决定婚姻的道德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等。

  (二)关于“第三者插足”的讨论

  对“第三者插足”的概念,第1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主要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同居的行为。它有4个基本特征,即故意、喜新厌旧、保持非法两性关系或暖味关系、侵犯的对象是合法婚姻。

  第2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这个概念不确切、不科学,有些第三者很难确定,难以划分谁是插足者,这一概念还有把婚姻破裂的起因完全推给第三者的含义,是不合理的。

  此外,有些第三者也是受害者,故改称“婚外恋”为好。第3种观点认为,对第三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4种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受谴责,第二者(即搞婚外恋的已婚者)同样应受严厉谴责,就是第一者(受害者)也应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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