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成面部凹陷 美容诊所被判赔20万 - 健康之初


美容成面部凹陷 美容诊所被判赔20万

核心提示:花了21万进行6项美容手术,却有5项属于超范围经营,42岁的乔女士将北京金炫澈整形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医疗费同时一倍赔偿。11日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认定金炫澈美容诊所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判决该诊所赔偿乔女士20万元。

  2010年12月,乔女士在金炫澈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手术。金炫澈为其进行了6项美容整形手术,包括下颌角整形(修复)、无下巴成形术、颞部拉皮、中面部拉皮、颧骨缩小术和脂肪移植术。乔女士共支付了21万元。

  手术后,乔女士认为手术存在失误,造成其面部凹陷,同时其事后了解到金炫澈美容诊所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构成欺诈,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金炫澈美容诊所退还医疗费21万元,并赔偿21万元。

  但庭审期间,乔女士明确表示不对整形手术是否对其造成损害申请鉴定。

  审理中,法院查明,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根据手术难度、复杂程度、医疗意外及风险大小,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根据该规定,金炫澈美容诊所仅能开展一级项目。而乔女士所进行的6项手术,仅有脂肪移植术1项属于一级项目,其余5项均超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金炫澈美容诊所无视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且无证据证明该诊所已向乔女士告知其资质情况及开展美容手术的项目范围,应当认定金炫澈美容诊所在合同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鉴于脂肪移植术属于金炫澈美容诊所有资质开展的美容项目,故对该项手术不构成欺诈,赔偿数额应扣除该项手术费用。由于美容服务实施后,无法对服务行为进行返还,乔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手术存在瑕疵并对其造成损害,因此其要求返还手术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金炫澈美容诊所赔偿乔女士20万元。

  11日上午,乔女士本人未亲自出庭。宣判后,其代理人表示,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未支持返还手术费的请求,对此将征求乔女士的意见考虑是否上诉。记者追问其为何在法院询问是否鉴定的情况下,未提出申请,代理律师表示,一方面他们认为损害客观存在,无需鉴定证明。另一方面,因为金炫澈美容诊所已经停止经营,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尚存在疑问,因鉴定需预交费用,为避免损失扩大,因此他们未提出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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