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规定出台 怀孕总编辑被辞退撞枪口 - 健康之初


女职工保护规定出台 怀孕总编辑被辞退撞枪口

核心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规定发布后,在太平洋女性网任总编辑的董小姐却因为自己怀孕而被公司竟然强行驱赶辞退。

  最新事件:女编辑怀孕后领导催逼其辞职

  董小姐(微博)今年34岁,2011年2月底进入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太平洋女性网工作,先后担任执行总编辑、总编辑。据了解,在这一年时间里,董小姐表现出色,太平洋女性网业绩飙升超过100%,成为公司2011年年报的最大亮点。

  今年4月19日上午,董小姐来到广东省中医院检查,经B超检验确认怀孕了。据董小姐介绍,检查发现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医生建议她先休息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工作,当天她就把怀孕消息告知总公司高级副总裁李某某,并请一星期病假。可过了一个周末,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4月24日上午,李某某找董小姐谈话,以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她主动辞职。董小姐惊愕之下,当即拒绝。董小姐说,当日下午2时36分,李某某又再次找她谈话,并称“女性网现在需要一个主心骨,老板不愿有任何闪失,大家好聚好散”。对此,董小姐明确表示不同意。

  让董小姐更意外的是,4月24日下午跟李某某谈完话回到自己办公桌后,发现自己电脑打不开了。后来她得知,公司首席营运官张聪敏得知她不同意辞职,就下令马上对她实施封电脑、销门卡、注销内部邮箱账号、停止公司内网使用权限。如今,她连公司大门都进不了。

  董小姐说,当天下午5点21分,张聪敏召她到办公室谈话。张聪敏反复说,“你怀孕后,没办法保证你的工作时间,以你的年龄,你的体质,我觉得不妨把孩子生完,再看看怎么去考虑进一步的合作空间和机会”,对此董小姐表示不同意。

  没想到,4月26日,董小姐突然获悉公司经理层已宣布自己“离职”。董小姐说,她随后致电张聪敏,张竟然回答说:“你已正式向我提过辞职,我现在同意你辞职。”“她们真是移花接木耍无赖。”董小姐说,她进入公司满一年,业绩非常突出,于是向公司提出涨薪,张聪敏一直拖着没表态。今年3月6日上午,她曾发短信给张聪敏提辞职。之后,公司高层一直找她谈话挽留。4月16日,她发短信给上司同意留任。可没想到,得知她怀孕后,公司却蓄意把两件事混淆来规避辞退并驱赶孕妇的法律责任。

  董小姐表示,当初她进公司时,谈好月薪3万元,但公司让她签一份月薪4000元的合同,她拒绝签。之后,公司另外跟她签了一份月薪3万的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给她一份。

  公司: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太平洋女性网人力资源部总监魏正民,他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没收到董小姐的律师函,董小姐也没有来公司做交接工作,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记者表示,“将怀孕女职工辞退是违法行为”。魏正民回答说,“违不违法要靠(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判定,现在(公司)需用人的时间……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这个问题要从两面来看。

  魏正民昨日表示,将会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后,再给记者回复。截至记者昨晚发稿时,仍未收到相关回应。

  规定:流产可享产假不得因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解读:《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网友担忧增加就业歧视

  @L瑾瑾_屋塔房的世子妃叫金俊秀:虽然是为了保障女性的权益,但是同样地,会造成女性入职的更高门槛……性别歧视本来就挺严重的,唉唉……无奈。

  @右耳田心每攵:政策是好,但像我们这样的平民,有哪个单位会执行哦。

  @yuanyuan圆圆的快乐:这个比较温馨哦,就是不知道广大的用人单位能不能执行?

  @杜小娜在奋斗:这样我们女孩子找工作就更难啦!

  @搁浅land:哪里去找这样的单位?就业压力会越来越大。

  @细语呢喃lea:这个,以后女人是不是更难找到工作了,尤其是已婚未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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