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法官”遭各界质疑 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吗? - 健康之初


“医学法官”遭各界质疑 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吗?

核心提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一向低调的中华医学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根据法律,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纸结论,字字千钧。作为“医学法官”,鉴定专家们尽管“如履薄冰”,仍不免会面对种种质疑和误解。

  ①是不是“老子鉴定儿子”

  全国每年鉴定数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

  “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

  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一向低调的中华医学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根据法律,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纸结论,字字千钧。作为“医学法官”,鉴定专家们尽管“如履薄冰”,仍不免会面对种种质疑和误解。

  程序公开透明,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原则。例如,2009年4月,中华医学会对某医院“早产儿”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所涉及的专业,确定由产科专家3名、新生儿科专家2名、法医专家2 名组成。中华医学会组织了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程序,医患双方同时到场。医患双方各抽取4名专家,中华医学会抽取1名专家,抽取结果在三方签字后由医学会封存。在收齐鉴定材料后,召开鉴定会。7名鉴定专家全部到场,患方3人参加,医方3人参加。鉴定会首先由患方和医方分别陈述及答辩,鉴定专家向医患双方提问,由医患双方回答并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医患双方依顺序退场。鉴定专家进行合议,当天得出鉴定结论。

  纠错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大特色。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根据法律,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民认为,通过这种程序设置,可以使鉴定出现偏差时及时补救,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目前,全国已有400多个医学会开展了医疗事故鉴定。各地医学会都建立了本地区的专家库,总数达10万人。其中,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库覆盖全国,约有1500多人。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临床专家,都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如今,全国每年的医疗事故鉴定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市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38%,省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53%,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在定性上的符合率是75%。经省级卫生厅同意或者受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每年大约鉴定40多起。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说,医学会是独立的学术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医学会之间也没有上下级关系。《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交给医学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现在大多数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是认可的。在鉴定的医疗事故中,法院委托的占2/3 以上,这个比例还在逐年提高。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声音到底来自哪里?吴明江说,这主要与一些认识误区有关。有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是患者有不良后果,就应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有人认为,只要鉴定为不是事故的,就是专家不公正;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完全责任。事实上,医疗事故的定性、定级、定责非常复杂,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方面,非专业人士很难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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