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背后的模式缺陷 - 健康之初


“二次议价”背后的模式缺陷

核心提示: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存在的差异,是“二次议价”产生的根源之一;“二次议价”的出现,也显露出药品招标采购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

  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存在的差异,是“二次议价”产生的根源之一;“二次议价”的出现,也显露出药品招标采购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

  备受争议的“二次议价”,在刚出炉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简称“《规范》”)中被明文禁止。

  “二次议价”作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被明确禁止并未让业内有太多意外。但是如何让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更趋合理化,仍然是一道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难题。

  “二次议价”令企业忧虑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这是新《规范》中的具体规定。

  “这次的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二次议价’,并在第八十一条中规定了一些处罚条例。”某大型生产企业的政府事务总监仔细研读了相关规定,在他看来,规范中“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等条款都是针对“二次议价”制定的,“这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二次议价’的限制,‘二次议价’是最让企业头痛的事,现在一些医院都在搞‘二次议价’。”该政府事务总监表示。

  尽管禁止“二次议价”得到企业的赞同,但多数人对此并未抱太多乐观态度。“从文件规范上看,我们当然拥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很难根除‘二次议价’的可能。”重庆某企业相关负责人认为。

  事实上,在新规范颁布之前,“二次议价”正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某些地方公开承认并鼓励“二次议价”。在《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其关于“创新药品采购和配送机制”方面,就明确提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含基本药物),在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的基础上可自主开展‘二次竞价’。”这一指导性文件极大地激发了下属医院的探索热情。比如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就首先对2009年医院使用量大的前5种抗菌药品进行“二次议价”,最终,5种药品采购价均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上网采购限价的基础上下降5%。医院当时还表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量大的药品进行“二次议价”。

  在浙江省武义县,同样采取了“对常用药品进行动态监控,把用药量作为与药品厂商‘二次议价’的依据”,如武义县妇幼保健院在集中议价采购的基础上,通过“二次议价”再让供应商降价20%。

  目前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广泛存在,让人心生担忧。“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这样的规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在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呢?就可以二次议价?即使市级、县级政府部门不能进行直接的招标工作,但是巧设名目的‘卫生发展贡献费’等,将间接让中标药品‘二次议价’。”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指出。

  无奈之举?

  “‘二次议价’是市场对目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中模式缺陷的一种反应,是一种无奈之举。”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指出。他表示,各省一般地域都很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医院的采购规模、物流配送和支付结算条件都存在很大差异,“现在要在一个省做出一口价,想让所有医院都能认同,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在广东,广州市的医院觉得价格合理了,那粤北山区的医院怎么会觉得合理呢?”

  这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强势推动“二次议价”的理由,但纠结处在于,“二次议价”显然是不合法行为。“新的《规范》允许采用的方式还是以招标采购为主,如果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去做药品集中采购,那就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有业界人士指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合同订立了,那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都不能改变。如果已经有了中标价,再使用‘二次议价’去做一个新的中标价,那就是违法行为。”李宪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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