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过轻”也是药品监管症结 - 健康之初


“处罚过轻”也是药品监管症结

核心提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制药企业还是广告部门,以创收作为衡量标准原本无可非议,但不能把靠发布虚假广告或偷工减料伤害消费者利益所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作为提升奖赏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制药企业还是广告部门,以创收作为衡量标准原本无可非议,但不能把靠发布虚假广告或偷工减料伤害消费者利益所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作为提升奖赏的依据。

  据媒体道,在日前召开的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会议上,公安部一位官员道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苦衷:目前对问题奶粉的主犯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为此,这位官员还举了这样一个事例:天津某乳企高管在被捕时,当着警方的面安慰家属:“别怕,最多判刑三年。”

  一句轻松的“别怕,最多判刑三年”,道出了当前食品安全的困局,也可从中看出食品安全监管的艰难与无奈。再来看药品行业,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不少见。从当前药品监管的情况来看,“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也是药品监管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处罚过轻”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到位,执法时处罚无依据。比如保健品冒充药品做广告,这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地存在。保健品不能治病,可是一些商家却通过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将其吹捧成“神药”,消费者听信广告花高价购买使用后,不但治不好病,反而耽误了病情。还有些所谓的保健品因添加西药成分,并在广告中打出无效退款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对这样的问题,有的地区采取下架,有的地区采取罚款,而更多的地区则等待明确的处罚政策。由于下架是暂时的,罚款又只是不法分子所获利润的九牛一毛,因此,无论是处罚还是下架,都不能够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第二,一些地方为了眼前利益而成为保护伞,使监管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如某省药品稽查局接到举,破获了一起用没有药效的劣质药材配制中成药的案件,本来决定吊销该企业的GMP证书,后由于当地政府部门不断说情,药监部门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最后进行了较轻的处罚。目前,无论是媒体还是制药企业,对有关负责人的继任、提升或奖赏从不涉及是否做虚假广告或在原材料的使用上偷工减料等问题,其衡量业绩的标准主要还是看销售额的增长幅度及创利的多少。笔者常听说媒体的广告负责人完不成创收指标、制药企业的销售负责人完不成销售任务会有下岗的危险,从未听说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影响升迁的。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制药企业还是广告部门,以创收作为衡量标准原本无可非议,但不能把靠发布虚假广告或偷工减料伤害消费者利益所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作为提升奖赏的依据。由此看来,药品监管的症结和食品一样,主要问题在于处罚过轻。

  第三,制药企业和媒体发布者所担负的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医药代理商承包制药企业难以销售的普通药品后,在广告中冠以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国家新药等幌子,欺骗消费者,即使在常规检查中被处以罚款,但数额只占其所获利润中微不足道的比例,丝毫不能伤其元气。如果对制药企业和代言明星涉嫌做虚假广告,也像美国那样采取重罚,并在大众媒体道歉,笔者认为,这是任何企业都承受不了的违法代价。一年前,美国辉瑞公司对药品做虚假宣传被罚23亿美元,其实类似辉瑞公司的做法在中国医药市场并不鲜见,如果他们也面临着重罚的危险,那么制药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概率就会小得多。

  假设我国也像美国那样对举违法广告者给予重奖,并加以保护,违法广告就会像过街老鼠,无处容身;假如在提升、晋级、奖励媒体广告或医药企业负责人时,必须把是否发布违法广告当作一个重要衡量标准,那么违法广告就没有滋生的土壤……而这无数个“假如”正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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